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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醉驾追尾后讨价还价 见对方报警后离开现场
发布时间:2026-08-07 18:00:55 点击量:

新安晚报  安徽网   女子刘某醉酒后在六安市舒城县街头驾驶机动车,追尾前方胡某车辆,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,胡某报警处理,此时刘某趁机离开现场,后经调查取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.4mg/100m1,达到醉驾标准。新安晚报、安徽网、记者10月14日从舒城县法院了解到,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,以危险驾驶罪,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经审理查明:今年2月17日20时50分许,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,沿舒城县杭埠镇新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杭丰路交口处,追尾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。事故发生后,双方就车辆损害赔偿协商未果,胡某拨打报警电话,刘某离开现场。当日22时30分许,刘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,并被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。经鉴定,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.4mg/100m1。同年3月1日,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。案发后,刘某赔偿了胡某的车辆损失,其行为取得了胡某的谅解。

另查明,刘某曾因犯盗窃罪,于201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离开现场,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且当庭自愿认罪,其行为构成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陶涛  张楚楚  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窦祖军

编辑  许大鹏